摘要
2018年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6条被认为是对奥林匹克标志隐性营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依据,兑现了中国在申办2022年冬奥会签订主办城市合同时所许下的承诺。该条规定包括了转致内容,需要配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适用,而我国于2017年对该法也进行了修订。本文对两部法律修订后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综合性、体系性的理解,同时充分考量了体育赛事的公共属性,反思了打击隐性营销与保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主张在实践中应当审慎地对待隐性营销行为。
出处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19年第1期126-135,共10页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Market Compet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