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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权转让之担保功能的司法认定及实现路径——某信托公司诉某投资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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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收益是基于股权而享有的财产收益,法律并未明确其可设定质押权利。一般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担保功能:一是通过债权途径,即以合同约定让与担保,或者仅通过合同明确股权收益的担保功能,但并未成立让与担保。二是以担保物权方式,约定股权收益权的未来收益确定后便成立现金质押。本案中,合同明确限制出让人随意处置股息红利并进行专户监管,股权收益权并未真正转让,股息红利实际用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项下收益实现之担保功能。
作者 崔婕 杨晖
出处 《证券法苑》 2024年第1期222-236,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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