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市场退出之规定语焉不详,期货公司在面临市场退出时存在法律适用困境。期货公司应当具备破产能力,但其较之于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而言存在较大特殊性。期货公司属于典型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和解以及清算程序均可适用,这需要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予以明确。同时,立法者亦应当加强对与期货公司破产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体系化构建,完善期货公司监管制度,使期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后的监管态势达到动态平衡。
出处
《证券法苑》
2023年第1期145-158,共14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2021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课题“新发展格局视角下期货立法的基础性制度体系建构——以提升重要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和健全‘四大体系’为切入点”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