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资产证券化具有以将来债权为交易客体、以债权转让为关键环节、以特殊目的载体为交易架构等私法特征。《民法典》确认了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赋予应收账款等金钱债权转让的自由性,并加强了对应收账款受让人权益的保护,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支撑。除了个别立法技术瑕疵之外,《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债务人抗辩权规则和转让通知规则遗留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和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制度留白也有待金融专门立法予以增补。
出处
《证券法苑》
2021年第1期324-344,共2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合同法演进视野中商事契约群的规范研究”(2019BFX0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