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证券法规定的责令回购制度,是证监会运用行政权力解决欺诈发行中公众投资者赔偿问题的尝试。不过我国移植责令回购制度,如继续将该制度定位于充分赔偿投资者损失,恐将成为一场"美丽的误会"。深究责令回购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境外实践,该制度不能很好地实现充分赔偿目标。相比新《证券法》规定的其他替代救济制度,责令回购制度有其特点和适用场景。本文认为责令回购制度宜重新定位为给予欺诈发行中持股的受损投资者退出机会,并在决定作出因素、回购主体、回购价格、保障机制、激励机制等方面考虑设计制度细节。
出处
《证券法苑》
2020年第3期452-478,共27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