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境外注册上市本土运营公司的监管历来是国际证券法难点。瑞幸财务造假案已从个案演变为中美证券监管主权与证券数据主权之争的"风暴眼"。在尊重美国证监会属地管辖和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礼让原则的同时,需审视划定新《证券法》"长臂管辖"条款的规定文义和国内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和域外适用情形,从而为主张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域外的行政执法权和确立中国法院针对境外违法主体或境外违法证券行为的证券纠纷长臂管辖权确立考量要旨,实现证券监管与会计监管法律制度间的平衡。
出处
《证券法苑》
2020年第3期402-427,共2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2019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系统性金融风险动态平衡防控机制研究”(19FXB003)
2020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国家总体经济安全视野下海关缉私犯罪规制体系研究”(2020LLYJSLGA02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