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其中重大性要求是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重大性制度设计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制度实施的效率与成本,综合运用定量标准与定性标准,筛选出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性的信息,进而实现通过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帮助企业资本形成的目的。通过对成熟资本市场的重大性制度的比较研究,我国应完善重大性判断标准体系,探索适合我国的理性人标准,并通过行业披露指引及证券示范判决等方式提高判断标准的可实施性。
出处
《证券法苑》
2020年第3期245-273,共29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有效监管研究”(16BFX13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