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行为人获悉内幕信息后买入或卖出股票,在信息公开后5个交易日内已卖出或买入(回补)证券的,适用实际所得法;对于行为人获悉内幕信息后买入或卖出股票,在信息公开后未卖出或买入(回补)的部分,或者超出5个交易日卖出或买入(回补)的部分,适用拟制所得法,并将信息公开后5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格拟制为市场基准价格。行为人在利好型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并卖出股票的,根据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指标判断是否将获利数额认定为违法所得。对于期初持股案件,依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分别计算后就低认定违法所得。如果内幕信息涉及利润分配、权益分派或股票分红的,其分红数额应当纳入违法所得的计算范围。
出处
《证券法苑》
2020年第3期134-164,共3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信息化条件下特大城市犯罪治理研究”(项目批准号:17BFX188)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