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因果关系予以推定。就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而言,要否认虚假陈述与投资者客观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仅定量地依据涉案证券价格变动趋势与系统风险参照基准的变动趋势一致,而须基于对虚假陈述本身原因力的定性分析,或基于涉案证券自身在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股价变动的定量分析。投资者对虚假陈述的无信赖,可基于特定的交易习惯或交易身份得出,但理由不应包括在揭露日后的买入行为本身。
出处
《证券法苑》
2020年第3期76-95,共20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