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衡募集资金的制度需求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欧盟招股书条例》以及《德国招股说明书法》改革的基本考量。德国法的改革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引入"证券信息表"制度,类型化招股说明书瑕疵责任体系。投资者示范诉讼制度为招股说明书瑕疵实体法规则的实施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德国法与欧盟法在实体法规则及其投资者示范诉讼作为程序性保障机制领域的改革与探索为我国证券法实施与完善提供了新的视角。
出处
《证券法苑》
2020年第2期511-533,共23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欧盟及其核心成员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风险与对策研究”(编号:18SFB303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