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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制度的实然与应然——兼谈《证券法》的修改 被引量:2

What the Corporate Bond System is and What It Oughtto Be——On the Amendment of the Securitie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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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化是我国公司债券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发展方向。证监会"核准制"下的"防范风险型"公司债券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注册制"下的"发展市场型"公司债券制度,代表着我国两种公司债券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并形成"银行间债券市场主导,交易所市场弱势"的市场格局。从债券发展史和市场化的制度逻辑来看,这两种模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失衡不利于发展一个健康稳定的公司债券市场。与市场制度、创新动力、市场基础设施相比,政府职能是影响债券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合理厘定政府与市场的分工有助于实现公司债券的市场化。应在统一公司债券监管标准并将之纳入《证券法》监管的基础上,完善实现市场化所必需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债券进行多平台交易,走差异性发展道路,妥善解决债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问题。这将有赖于《证券法》的修改,以重新塑造公司债券规则。
作者 洪艳蓉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证券法苑》 2019年第3期763-804,共42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金融监管独立性研究”(06CFX015)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年青年教师科研基金“合格投资者研究”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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