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证监会(以下简称SEC)向中国四大会计事务所开出的禁止为美国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六个月的"初步裁定",揭开中概股跨境审计执业活动及其监管的诸多缺陷。SEC执法的主要依据萨班斯法,不仅重塑了由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与SEC主导的美国审计师政府管制模式,也向外国执业事务所施加严苛的合作义务要求。中国四大终为十年前PCAOB注册登记中的含糊表述与机会主义而埋单。通过剖析美国法下中概股舞弊调查情境下审计师的合作义务范畴,无论SEC执法是否矫枉过正,中概股跨境审计的职业审慎主义与监管路径均亟待改进。
出处
《证券法苑》
2019年第3期489-510,共22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质量研究:基于CASs实施与国际变革的视角》(11YJC790022)的中期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