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的核心主张是,企业家珍视公司控制权是因其允许企业家以自认合适之方式追求其愿景(比如,企业家确信会产生高于市场水平回报的商业战略)。基于信息不对称及观点差异,本文在企业家追求特质愿景和降低代理成本以保护投资者之间确定了一个基本权衡点。不同的所有权结构意味着对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不同分配。例如,集中所有权结构对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而言皆创造了价值。公司法应平衡好控制人追求特质愿景与少数股东保护的需要。
出处
《证券法苑》
2019年第3期1228-1276,共49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密尔顿·汉德勒教师研究资助
格雷斯·P.托梅捐赠基金
希伯来大学法律与决策实证研究中心的资助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编号:2014BS050)
重庆市教委2016年课题
中国法学会2016年课题[编号:CLS(2016)C27]
司法部2016年课题(16SFB3035)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重点资助项目(编号:2015XZZD-0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