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美国1933年《证券法》即规定了联邦强制披露制度,然而,一些学者依旧质疑联邦强制披露制度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分析证券法出台前各企业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提出了两点看法:(1)该证券法出台之前的信息公开是不充分的;(2)质疑者需要正确理解联邦强制披露制度所要求的披露内容。本文首先解释了该证券法的披露要求,接着阐明了质疑者的主要论点,最后分析了这些招股说明书,并得出结论:在证券法颁布之前,招股说明书提供的信息披露通常是不充分的。
出处
《证券法苑》
2019年第3期1043-1101,共59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