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间接融资直接化产品发行在保险或银行产品名下,设有投资账户,相应投资风险由产品购买人承担,实质上是一种具有证券直接融资法律属性的产品。但在目前规范框架下,金融间接融资直接化产品及其投资账户上的投资权益存在保护规则错位甚至缺位现象。在规范逻辑上,应当遵循现代金融法的调整理念,顺应金融统合法的发展趋势,将该类产品的法律适用纳入证券法、信托法的调整范畴,对《证券法》中“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扩大解释,注重投资账户内部治理的私法适用;产品发行人等作为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受信义务,防范受托人和委托人在账户运作上具有天然的利益冲突关系,明确投资权益的保护。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559-580,共22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项目“金融创新风险防控中的金融法院协同治理及其规范侧重研究”(批准号:21SFB202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