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高质量发展、“双碳”等战略引领下,ESG投资成为广受投资者关注的热点话题,与ESG各种讨论相伴而生的是关于ESG信息披露制度的争议、辩论。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起步相对较晚,“漂绿”行为造成干扰、审计机构角色定位混乱、自愿披露模式调节能力有限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掣肘我国ESG投资的发展。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基于ESG投资的特殊性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区分股价收益导向型理性投资者与ESG友好型理性投资者对于诱空和诱多的理解。建议制定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厘清审计机构“看门人”定位,综合考虑确立弹性监管模式,推动信息披露义务法定化。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175-193,共19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21FXB03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