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形态决定了内部追偿必不可少,特定归责原则及巨额赔偿需要通过内部追偿平衡利益,“追首恶、打帮凶”的目标赋予了内部追偿特有价值。我国立法上重视外部赔偿而忽视内部追偿,司法上内部追偿案件极少且规则待完善。关于确定追偿份额的方式,应当在区分外部比例连带与内部按份责任,以及区分对外赔偿诉讼与内部追偿诉讼的基础上,探索追偿权纠纷的诉讼构造。关于考量追偿份额的要素,应当结合过错、原因力、内部约定与报酬收益四个要素确定责任大小,在无法区分责任大小的情况下才平分责任份额。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186-211,共2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