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实践中,已有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登陆科创板。考虑到双层股权结构的价值以及在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的应用空间,《公司法》极有可能在修改中弱化“一股一权”原则的强制性,以增强法律之间的衔接。然而,双层股权结构可能加剧“股东霸权”、弱化公司内部治理,因此应当在《公司法》中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框定特别表决权行使范围,设置日落条款,强化信义义务,防止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滥用权利,实现赋予权利与限制权利的统一,更好地发挥双层股权结构的作用。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40-152,共13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