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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中心主义”的中国经验与《公司法》改革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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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如何管理公司,尤其是利益冲突中的管理机制如何设置,是学界及实务界长期争论的话题。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大股东中心主义需要从历史经验与理论本源上进行梳理。《公司法》作为实体法、部门法,更多地应当关注公司经营与财务决策权及监督权的配置。减少强制性的限缩规定,加强任意性规范的比例。未来《公司法》修订应当立足于我国经济目前的所处阶段,从实务中遇到及未来可以预见的问题角度出发,允许公司主体根据现实情境做出适宜的选择。
作者 高涛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73-90,共1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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