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一轮中国《公司法》修订中,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与机制功能的强化应是核心议题之一。国内法学研究多数认为监事会在内部监督机制中并未发挥积极作用,而在经济学领域,对监事会制度效果的评价则较为多元,其中上市金融机构监事会被认为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实践中,金融机构监事会具有特殊的制度结构安排与规范体系,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司内部监督理论下,公共性较强的公司中内部监督机制的制度需求。以此为镜鉴,建议从信息获取权的保障、对抗性监督权的配置以及监事专业性与独立性的制度支持三个方面,解决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突出的信息、权力与心理弱势的内部监督问题,通过公司法规则设计作出明晰的制度表达,以实现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功能的强化。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60-72,共13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