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监高义务是降低公司代理成本的重要策略。由于上市公司股东分散程度较高,上市公司董监高应承担更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在新《证券法》背景下,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趋于多元,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这对完善董监高义务的制度构建提出新的要求。结合域外董监高义务制度的经验与我国的具体实际,应将特别股股东等控制股东纳入忠实义务主体范围,以概括加列举的模式具体规定勤勉义务内容,并结合不同董监高的具体情况界定勤勉义务边界。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28-42,共1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