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监高各司其职、归位尽责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要求之一。现行《公司法》对董监高责任的粗疏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的认定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公司法》修订时应当改变对内、外部董事和董监高之间设置相同责任的现状,结合不同责任人员的职责、背景、薪酬等作出合理区分,并且通过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等方式合理设置董监高责任边界。董监高责任的内涵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可以考虑增加董监高合规义务、善意义务和对第三人责任的规定,同时优化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为落实“追首恶”理念搭建有效机制。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2-27,共1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