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时代盛行,并不能掩盖债券发行注册制的现实渴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亦不能再次落入"重股轻债"的改革沉窠。源起于政府公债的市场生成,公司信用类债券承载着从制度信用向商事信用的时代转向,并经由市场融资与组织建设的协同推进,越发成为个体债务与组织债务的商事联结桥梁。然而,深囿于以往"父爱式"债券发行模式,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长期陷入市场人为割裂、刚性兑付落空及多头监管套利的积弊泥淖,制度信用的发行鬼魅亦久挥不去。实践中,以主体基础与概念共识的基础形成,并融合《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制度助力,三大交易市场已然正式迈入发行注册制时代。但股债特性的殊异,即决定了债券发行注册制并非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生搬硬套,忽视债券信用本质及过往制度遗弊,亦将无益于其发行注册制的时代构建。欲破困局,还应从债券信用特质出发,以基础规则融通、运行区分重塑及监管信用保障的进路安排,祛除制度信用旧疾,再度勃兴商事信用流转的发行要义。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174-196,共23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