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法》(2019年修订)和发行注册制应势而出,致使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机制被寄予厚望,与之配套的司法介入机制也具有重新审视的必要性。首先,在证券交易所公、私属性仍争议不断的情况下,不如以目的为导向,承认证券交易所行政属性占据主导,进而在原则上受到行政机制约束,但是应予降低相应审查标准,使得证券交易所能够在恰当约束之下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优势。并且,经由全面梳理已有司法实践,司法介入机制并未成为良性运行的外部监督机制。进而,在此基础上考量《证券法》(2019年修订)及注册制改革下的制度改革与构建:一是《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的民事责任豁免机制构成制度的重要突破,但是有必要在司法适用中细化认定方式和认定要素;二是在证券交易所内部救济程序、证监会行政监督和复议程序尚未成熟的背景下,搭建恰当的行政诉讼机制并予以细化审查方式、审查步骤。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113-142,共30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