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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设置收费站和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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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波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批准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收费站设置车辆通行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的请示》(甬政〔2023〕122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一塘高速公路工程(一期)在通过质量检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沿线设宁波前湾新区北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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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7期14-16,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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