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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决定(浙政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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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保障杭州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期限为3年。省级有关部门、杭州市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
作者
机构地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
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9期3-7,共5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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