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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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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帮助我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一)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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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12期19-24,共6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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