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确定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浙人社发[2020]22号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单位、中央企业:经研究,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医药费的筹资标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3号)规定执行,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作者
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11期35-35,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