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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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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医保联发[2019]25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民政局:根据国家关于探索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总体要求,按照"以收定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决定建立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首次确诊时,已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龄不满5周岁,浙江省户籍,其生父母一方获得我省户籍满5年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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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2期33-35,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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