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的使用可对刑事犯罪的规模、速度和范围产生巨大影响”与“需要加强各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的认识下,《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刑事定罪条款体现出了明显的预防性、灵活性、客观性、延展性与主权性特征。我国《刑法》虽然涵盖了公约刑事定罪条款的大部分内容,但是在持有儿童性虐待或儿童性剥削材料等持有型犯罪、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等方面还存在衔接的必要。应对公约刑事定罪条款,对于强制性规定,应坚持司法路径为主、立法路径为辅的原则,在司法解释无法解决问题之时才适当修改《刑法》以扩大处罚范围;对于任择性要求和措施,可以从前瞻性立法的角度,参考公约规定对《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论理与体系解释。适应人工智能、元宇宙技术的发展,应将伤害解释为包括身体伤害与精神伤害,将传播描绘儿童性行为物品的行为规定为从重情节,在认识错误场合根据主观认识对其支配下的客观行为进行定性。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05-120,共1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大陆法系国家案例编纂模式与作用研究”(项目编号:2020SFAL02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