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被纳入立法规划,如何规制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机关的数据和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实现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是应对数字时代变革与挑战的必然之需,应当予以充分重视。针对这一现实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改需从基本思路到具体制度上进行系统梳理和回应。从基本思路上看,修法应当遵循“统一纳入”模式下的例外许可、刑事诉讼全流程的规制领域拓展、运用区分原则这三方面思路,对衔接中的重要问题予以关注。从具体制度上看,为促使衔接的顺畅进行,首先应在刑事诉讼中对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权利予以认可,将知情权、数据访问权、删除权等纳入刑事诉讼权利体系;其次应保证刑事诉讼中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国家义务的全流程履行,明确国家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立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和提供救济的职权;最后要解决新型数据和个人信息处理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规制问题,处理好新型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科技企业与公权力机关的关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协助义务、公权力机关运用新技术收集数据和个人信息等问题。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7-123,共1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程序法治下的网络安全研究”(项目编号:23JJD820004)的研究成果
北京外国语大学卓越人才支持计划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