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抽象危险犯的争论问题,一是允许反证在抽象危险犯中的意义;二是准抽象危险犯的属性;三是“足以”型犯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抑或准抽象危险犯。允许反证是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其他犯罪的主要标志。在判断抽象危险时,形式说扩大了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实质说容易造成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混同,使抽象危险犯失去存在的意义。只有既吸收形式说的合理之处,又允许行为人反证,才能尽量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处罚空间,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准抽象危险犯只是抽象危险犯内部的一种特殊情形。准抽象危险犯是在抽象危险犯细分研究过程中发现的。准抽象危险犯是以出现一定程度的具体实质性危险结果作为必要构成要件的抽象危险犯。从本质上看,准抽象危险犯的概念也是用来限缩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但不能认为准抽象危险犯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之外的第三种危险犯。“足以”型犯罪是典型的具体危险犯,因为此类犯罪仍然要求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结果时才成立犯罪既遂,其与抽象危险犯有本质区别。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37-49,共13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