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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土地审批备案行为有异议,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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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村民甲向自然资源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所在省的某项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该文件的相关备案信息。随后,自然资源部按要求提供了相应信息。甲获取信息后,认为自然资源部无权做出备案行为,无权对其所在的村、组实施土地征收,并通过复议途径要求确认备案违法,复议机关认为其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甲进而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为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
作者 刘志强
出处 《中国土地》 2019年第12期59-59,共1页 China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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