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所确立的船舶污染限制性赔偿模式导致了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受限、以私益损害赔偿为中心难以兼顾环境公共利益等弊端,而国际立法的滞后性、协调困难等问题使公约难以及时有效地予以改进。对此,可以尝试通过在国内法中确认船舶污染环境损害适用完全赔偿原则进行解决。环境损害完全赔偿符合国内外立法趋势,这一做法在我国不存在国内法障碍,在船舶污染领域适用具有正当性。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2年第2期370-386,共17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整体系统观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9ZDA16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