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私法的语境下,具有地域性特征的“数据来源地”标准、“数据存储地”标准与具有属人性特征的“数据控制者”标准成为各国在行使数据管辖权中的重要连结因素。从行使数据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来看,在施雷姆斯(Schrems)案、海外抖音(TikTok)案和滴滴案三个国际私法领域数据跨境流动的典型案例中,欧盟、美国和中国三方均呈现以“数据来源地”标准作为管辖依据,表现出本地主义倾向。但在行使数据管辖权的政策目标方面,欧盟、美国和中国三方却分别体现出三种不同的法律治理架构,反映了三种不同的价值诉求。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2年第2期3-20,共18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外源性风险及其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AFX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