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内地对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较为审慎,重在维护国家网络空间治理主权,强调保障国家安全,遵循“非必要不出境”原则,实行严格监管约束;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侧重个人信息保护,对于数据跨境流动几乎没有实质性限制。除了数据保护理念上的差异,内地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实践水平应予提高等问题,客观上对两地数据流动造成了一定障碍。推动两地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的统合衔接,需要内地确立更加平衡的数据保护理念,加快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相关立法,提升法律规制的可操作性,加强两地跨境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推进专门的双边框架协议谈判。以粤港澳大湾区为试点区域,率先探索构建更加开放便捷的数据流动规则体系,以点带面推动两地数据跨境流动。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2年第1期277-290,共14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