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外国破产判决范围规定不明,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少或错误适用外国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外国破产判决与外国破产程序紧密相关,我国要求外国破产程序需具有相似性和集体性特征。相似性不符合适用外国法识别的国际趋势,容易排除合适的外国破产程序。集体性不宜采用严格的传统集体性,而应考虑全体债权人利益,采纳公平集体性。因为破产集中管辖制度,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具有特殊性。由于特殊性,破产判决与破产程序密切相关,与一般民商事判决不可混淆。判断破产判决与破产程序的实质关联,应主要考察法律依据是否与破产法具有紧密联系。界分破产判决与一般民商事判决时宜对前者采取狭义解释。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2年第1期261-274,共14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