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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承认之外国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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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国判决被我国法院承认后,应以我国法律决定其既判力客观范围。同时,也应允许原告或被告举证证明判决国法律,并依据判决国法律适当扩张或者限缩被承认的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效力。基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参照通过比较法分析得出的普遍趋势,可以认为,被承认之外国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不能允许外国判决的当事人在我国法院针对同一争议事实,提出未在判决国法院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除非判决国法律禁止当事人提出多项诉讼请求。
作者 张丝路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1年第2期265-279,共15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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