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国法院是否有权审理外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利于当事人解决纠纷,有碍于判决自由流动。通过对不同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国际上相关法律文本的比较研究,发现拒绝审理的理由并非法律原因,更多源于诉讼方便等现实因素。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应成为拒绝管辖的理由,若满足特定管辖依据,法院应当行使管辖权,否则有违正义观念。我国立法虽没有明文禁止,但司法实践态度不明朗,应当以开放和发展的眼光对待外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0年第2期237-248,共12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海牙《判决承认执行公约》(草案)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SF3048)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