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调整对象]1.本法调整的是:(a)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b)阿尔巴尼亚法院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以及诉讼程序规则。2.本法所称的“涉外因素”,是指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有关联,且构成将该法律关系归入特定法律体系的理由的法律情形。第2条[国际协定的优先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际协定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该国际协定优先于本法的规定。第3条[对另一国法律的指引]1.本法指引另一国法律的,该国的国际私法条款应予适用。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0年第1期380-400,共21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时代我国国际私法典编纂国际民事程序研究”(批准号21BFX15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