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云计算多层次、不透明的契约安排特点逐步削减了用户对数据的控制,导致云用户不了解服务结构的广度或复杂性,也不了解数据的最终位置或使用。这使起源国原则下控制人机构设立地和"设备"使用地规则在云服务领域的适用丧失了准确性和合理度。目的国原则将控制人活动所指向的国家作为连结点,不但绕过了起源国原则的技术缺陷,亦使利益衡量的天平适时转向云用户,实现了数据保护领域管辖与法律适用的"平行"。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9年第2期-,共19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2019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项项目“大数据发展与跨境数据服务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9CKPJ11)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计划一般项目“社会型创新背景下两元创新激励机制研究”(J17RA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