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对跨境公司的传统管辖体系以横向联邦主义为背景,以最低联系标准叠加不合理性检验标准为架构,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皆以被告与法院地的纵向关系为逻辑起点,构成要件仅有程度之别,并无性质之分,不仅功能混同,且皆维系于灵活多变的司法裁量标准。该体系长期被批评为灵活有余、复杂过度,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不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2011年开启变革,一般管辖抛弃裁量性标准,固定于跨境公司的设立地和主营业地。但特殊管辖同步收缩,形成对外国公司的管辖真空,后续改革方案仍在讨论之中。对中国企业而言,美变革过渡期内对外国公司的管辖真空为短期利好局面;长期而言,应重点防御特殊管辖风险。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9年第1期-,共19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