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我国司法保障和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但是,该规定存在审核期限不明、内外程序有别、有悖审判独立原则、抑制仲裁效率、加剧诉讼与仲裁程序"隔阂"和程序重叠等问题。从报核制度的历史演进和仲裁与诉讼协调的语境分析,我国的报核制度呈现阶段性、过渡性和任务性的特点。因此,报核制度应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仲裁事业的发展逐步被调整。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8年第1期340-352,共13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2018年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中国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撤销:机制与实证”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重庆地区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研究”(CYB18146)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既判力之客观范围研究”(2016XZXS-001)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级科研创新项目“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撤销裁决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