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紧跟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潮流,于2018年6月底建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规定了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际联系原则,标的额须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且当事人须选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8年第1期187-199,共13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