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首次规定了涉外信托的冲突规范。但就司法实践而言,我国法院虽审理了多起涉外信托案件,但仍未有判决适用该第17条,涉外信托冲突规范出现了"零"适用的现象。通过审视我国司法实践发现,涉外信托案件在审判时并未被识别为涉外信托法律关系或遵循国际私法审理连贯性原则,而被法官直接规避了该第17条的适用。究其原因,这与涉外信托案件多重法律关系的交织、信托实体法之间存在冲突有密切联系。对此,法官必须在司法审判中尊重委托人创设信托的合理期待并在各个环节规范信托识别,正确适用冲突规范。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8年第1期78-95,共18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