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牙判决项目重启之后,知识产权条款再度引发争议。我国学者对于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以下简称《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或存续判决的相关条款存在一定的误解。《公约(草案)》第5~6条中的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或存续判决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均是以这些事项作为主要问题的判决,并不是仅作为诉讼对象的判决。承认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或存续判决的意义在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维护,保障权利所属国法院作出的有效性.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8年第1期17-39,共23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第64批面上资助一等,资助编号:2018M640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