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络时代,个人数据被悄然搜集存储。鉴于其中一些过时、无关和不当的数据可能会侵害其主体的人格尊严,欧盟确立了个人数据被遗忘权。被遗忘权属于个人信息权和人格权,只要制度合理、适用准确,就可以保障隐私、名誉等私人权利与言论、知情等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在适用上,应综合考量数据内容、发布者、主体身份和产生时间这些因素。在规则上,其义务类型、监管责任、空间效力和存储期限还有待完善。我国近年来愈加重视网络安全治理。目前,被遗忘权已在最新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中得到确立,但仍存在立法分散化、原则化、片面化的问题。对此,我国应结合自身网络产业的发展状况,扬弃地借鉴欧盟的立法和实践,出台个人信息专门立法,细化相关规则。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7年第2期261-272,共12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