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我国内地证券交易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联合证券交易所实现了股票的互联互通。然而,由于内地与港股互联互通机制,采取了与我国传统证券直接持有体制不同的证券间接持有制度,在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投资机会的同时,因为制度方面的差异、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也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法律风险。为了解决内地与港互通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该完善有关间接持有证券的冲突规则,明确中间人破产时投资者的保护制度以及完善有关中间持有证券的实体法规则。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7年第1期193-204,共12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