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言考虑到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9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已经授权处理任何因奥运会引起的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考虑到此种授权旨在将权力赋予一个特别创设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分院,即所谓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分院。考虑到根据国际奥委会《奥运会反兴奋剂规则》,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被指控为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行为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分院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则已经得以确立。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6年第1期451-456,共6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