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紧急仲裁员制度纷纷被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众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采纳,其适用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然而,一些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申请紧急仲裁程序案件的数据显示其适用并未像该制度本身一样受到青睐。从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设立基础、紧急仲裁员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权利来源以及决定自身的不确定性等角度来剖析原因,有助于我们理性分析其适用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立法和仲裁规则的特殊性直接影响紧急仲裁员规则的适用。在无法改变我国现行立法的前提下,适时考察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可行性替代措施也不失为一种新的路径。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6年第1期185-201,共17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